11 月 1 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正《医疗组织办理法令施行细则》的决议(征求意见稿),与 1994 年的《医疗组织办理法令施行细则》比较,新增在职医师能够开办诊所、查验中心成为医疗组织、建筑设计无需卫生部门批阅等 5 大改变。
虽说是征求意见稿,具体施行时刻仍未断定,但依然能看出方针趋于放宽,关于有主意、有执行力的医师,是一个利好音讯。
头条君(dxytoutiao)为您具体解读——
第一大改变:新增医疗组织——查验中心等将成为独立医疗组织
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将「临床查验中心、医学查验中心、病理确诊中心、医学印象确诊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定疗护中心」也列为「医疗组织」名录中,意味着医疗商场逐步分解老练的现状下,医学查验,病理、印象确诊,血透,医养结合等范畴,将成为职业新的增长点,国家在方针层面减少了壁垒。
第二大改变:「铺开」医疗组织请求权限——在职医务人员可请求建立医疗组织
与 1994 年公布的《医疗组织办理法令施行细则》比较,征求意见稿中,在不能够请求建立医疗组织的阐明中,删除了「医疗组织在职、因病退职或许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这一条。
这是对医护人员最大的鼓动信号;这意味着即使是在职的医疗组织工作人员,也能够请求建立医疗组织,也就是咱们常常说的「开诊所」。
当然,「开诊所」仍需满意一些条件,有下列问题依然不能够:发作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因违背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已被撤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等。
第三大改变:建筑设计不再需求卫生批阅——
按相应法令、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批阅机关检查赞同后,即可施工。
第四大改变:《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印刷权力下放至省级卫计委——
《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图样设计方案和印刷技术要求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断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担任印刷、发放,不再由卫计委一致印刷。
第五大改变:医疗组织监管完成信息化——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选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法对医疗组织实施全程办理和动态监管,无需按组织名册、年度逐级上报。
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正《医疗组织办理 法令施行细则》的决议(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效劳变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变革的整体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议对《医疗组织办理法令施行细则》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三条修正为:
医疗组织的类别:
(一)归纳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恢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效劳中心;
(三)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大街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归纳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查验中心、医学查验中心、病理确诊中心、医学印象确诊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定疗护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治疗组织。
二、将第十二条修正为: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请求设置医疗组织:
(一)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许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作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背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已被撤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撤消《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景象。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景象之一者,不得充当医疗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
三、将第十八条修正为:
医疗组织建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令、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批阅机关检查赞同后,方可施工。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正为:
《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图样设计方案和印刷技术要求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断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担任印刷、发放。
五、将第三十八条修正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选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法对医疗组织实施全程办理和动态监管。有关办理办法另行拟定。